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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淀粉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各分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分会是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在协会《章程》和协会赋予的职能、任务及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分会由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成熟时予以设置,经协会办公室审查同意,提交协会理事会议通过后开展工作。
第四条 分会是团结、组织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分支机构,是推动本专业健康发展的非营利分支机构。
第五条 分会应自觉接受协会办公室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执行和落实协会的决议、决定,完成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制定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参与行业相关标准的起草和制修订工作,监督和保持行业自律,维护行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享有的合法权益;
(三)定期向协会办公室提供本领域国内外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
(四)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和相关技术部门的委托,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促进本领域内的科技进步,推广会员单位新技术、新成果,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第三章 职能任务
第七条 分会有组织、协调、服务、监管四项职能。其任务是:
(一)全面了解行业的发展动态和经济运行状况,向政府部门和协会反映行业及会员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出行业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要求,制订或参与制修订有关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并促使行业贯彻执行,维护本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公平竞争;
(三)加强会员管理,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督促和组织会员企业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制定行规行约,维护公平竞争,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公平的自律性;
(四)参与年报报送和审核工作,统计、汇集行业信息资料,根据行业年报,开展行业调查,掌握行业动态,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和交流,组织本行业参加协会举办的展览会等各类活动;
(五)组织行业开展生产、工艺、技术交流研讨会和技术人员培训,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本领域相关的市场信息、行业政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建设并维护网站。网络是协会的重要宣传工具,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传播国家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的重要渠道,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交流行业发展动态及经验,普及行业科学技术知识;
(七)与国外同类组织建立和发展联系,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与国际接轨,为“走出去”发展战略做出贡献;
(八)定期向协会报告工作,总结分会工作及行业发展状况、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并提出分会整体工作思路和下一年度活动安排。
第四章 分会的设置和申报
第八条 分会的设置由协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以提案的方式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申请成立分会的条件和要求:
(一) 申请成立分会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3、有依托单位人员和经费的支持;
4、有固定的住所。
(二)申请成立分会必须提交的材料:
1、设立分会申请书;
2、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3、依托单位支持或承诺函;
4、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第十条 分会的设置和主要负责人候选人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由协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及备案,分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设置不得超过会员单位的15%,理事设置不得超过会员单位的40%。
第十一条 协会办公室核发的《社会团体分会登记证书》要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协会凭颁发的《社会团体分会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并由协会办公室备案,交由分会使用和保管,分会必须有专人保管印章和使用登记。
分会印章丢失需及时声明作废,按《印章管理规定》重新刻制、备案。
第十三条 分会换届选举需提前60日向协会办公室备案,经协会办公室审核下发正式预批函后,由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并正式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分会每届任期五年,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是协会理事单位,分会的理事必须是协会的会员单位,可连选连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五章 分会管理
第十五条 分会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会应根据本办法和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制定相应的细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分会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六条 协会办公室负责对分会进行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分会开展各项工作,要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不得以分会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
第十七条 届中更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须报协会办公室审核备案,由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依据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协会办公室应充分发挥分会的作用,定期召开分会的专门工作会议,积极支持分会与协会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十九条 分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下设分会或办事机构,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签订经营性协议或经济合同。
第二十条 分会不允许建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和申领、开据各种发票;对其组织的各种会议、培训可由协会或承办单位开据发票;对咨询、技术服务、社会捐赠与资助类收入,向协会提出申请开据发票。
第二十一条 分会在协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为协会会员,由协会统一收取会费。第一年收取的会费全部由分会进行支配,以后年度收取的会费,按会员单位会费(2,000元)的50%由分会进行支配;对连续2年未缴纳会费的企业,自动解除会员资格,再次办理入会手续,需重新定义是否为分会发展的会员。协会在财务上设立“分会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根据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分会凭当年发生的相关费用票据,由分会会长和秘书长签字,协会秘书长审批,在协会财务核销,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
第二十二条 分会每年1月20日前,在协会网站上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本领域行业运行情况等,同时提交本年度分会活动安排。
第二十三条 分会在开展活动前10个工作日,在协会网站申请备案,如有人员变动需在网站填写负责人调整申请,经办公室初审同意,分会履行选举程序,选举后再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协会理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直至撤销该分会:
(一)分会活动未经备案批准,擅自开展活动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非法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业务范围和职能任务开展活动的;
(四)未经协会委托,直接收取会员会费的;
(五) 对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六) 分会一年内不开展活动、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和义务或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
第二十五条 分会的变更、撤销、合并须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支持;
(二)有偿咨询、技术服务的合理报酬;
(三)社会捐赠与资助;
(四)发展会员拨付的会费。
第二十七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分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分会的经费原则上年度做到收支平衡,并按《中国淀粉工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分会的收支账目要清楚,手续应完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
第二十九条 分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事。凡涉及触犯刑事、民事、经济责任等法律事项,由分会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协会办公室有权依据相关政策、法律和本办法对分会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实行分会积分规则,使分会规范运作,更好的发挥分会的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订须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1年6月21日,九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