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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01    浏览量:41

财税〔20141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
(二)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
(三)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自20151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自201541日起执行。提高玉米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执行至20151231日。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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