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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4-21 浏览量: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和国家粮食局2014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2015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新申请或补充申请(以下简称“资格申请”)、2010年上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延续申请(以下简称“资格延续申请”)以及2015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变更申请(以下简称“资格变更申请”)工作将于2015年5月中旬开始。本次申请的工作分工和受理范围与去年保持一致。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服务工作,从本次认定起增加预受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一)预受理时间。预受理于正式受理开始前1个月内进行。企业通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系统”进行预约申请,各省(区、市)粮食局根据预约情况,指导企业填写申请材料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申请企业较多的省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即可启动预受理程序;申请较少的省份,可不启动。
(二)企业正式提交申请材料时间。申请企业于2015年5月18日至5月22日期间,向本省(区、市)粮食局正式提交资格申请、资格延续申请或资格变更申请材料。
(三)向国家粮食局报送材料时间。请各省(区、市)粮食局于2015年6月5日17时前将企业申请材料等文件报送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二、工作要求
(一)突出便民导向,做好预受理工作。各省(区、市)粮食局要在官方网站上开设“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专栏,公布并印制《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服务指南》,将代储资格认定的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注意事项,以及受理此项工作的具体处室、咨询电话、电子邮箱等事项主动公开,依法保障申请企业的知情权。在预受理期间要多方了解企业申请意愿、耐心解答企业咨询、初审电子版申请材料、提前开展现场核查等,切实服务申请企业。
(二)严格现场核查,确保初审工作质量。现场核查工作是确保审核公正性的重要一环,各省(区、市)粮食局必须派2名以上正式人员共同到申请企业现场逐项核查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谁核查、谁负责”的原则,共同在《现场核查记录表》上签字,对检查结果负责。坚决杜绝现场核查“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等情况发生。
(三)强化服务意识,指导企业规范制作申报材料。各省(区、市)粮食局要指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相关工作。具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廉洁意识、依法行政意识和服务意识,严格依规照章办事,指导申请企业按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材料,申请企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依规及时向企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全部列出需要企业补充的材料清单。
(四)传达文件精神,做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工作。为做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有效期的衔接问题,证书有效期将于2015年底前截止的企业,可以在本次提出代储资格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者也可在今后批次进行重新申请。请相关省(区、市)粮食局务必将此文件精神传达到相关企业,做好资格延续申请工作。
2015年起,我局将加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督查力度,对在该项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企业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同时,将建立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对各地依法行政、服务申请对象、履行初审工作职责等情况进行全国通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