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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申报可不再经省级初审

发布日期:2014-09-16    浏览量:39

日前,卫生部发布2009年第l4号公告,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食品添加剂和新资源食品的申报加以规范。

公告指出,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卫生部审评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和该添加剂工艺确有必要的证明材料。申请时可不再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而此前国内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要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或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时须先提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该公告发布后,初审环节将被省去。

该公告规定,仅限于保健食品原料的物品,不纳入新资源食品行政许可的受理和评审范围。

公告还指出,卫生部在受理食品添加剂和新资源食品申请后,将及时公开有关申请信息,并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对缺乏食品工艺使用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卫生部将不予批准。这意味着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工艺必要性在卫生行政许可中将受到更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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