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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9-15 浏览量:23
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由《食品安全法》提出,对其定性为“强制执行的标准”,且“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负责组织制定和发布,它的内容包括以下八个部分: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大致可分为四类:
基础标准,主要由第一、第二和第四部分组成;
产品标准,主要由第三、第六和第八部分组成;
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主要是第七部分;
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主要是第五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