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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9-16 浏览量:40
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农业部等部委官方网站,相继公布保留的涉农涉粮行政审批事项。
国家粮食局保留了共计四项六大类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两项六大类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根据公布内容,国家粮食局会同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审批中央储备粮油轮换计划。
按照相关条例规定,中央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中央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30%。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根据中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中央储备粮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分地区计划,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批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的轮换。
国家粮食局独自完成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中央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人员资格,粮食收购资格等资格认定。
根据现有规定,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需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国家粮食局会同国家发改委,审批全国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项目中的部分项目;并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完成粮食行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立项审批。
国家发改委公布保留的涉粮行政审批事项中显示,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粮食局或者商务部,审批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及粮食出口配额。
根据现有规定,国家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国内粮食、棉花、煤炭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商务部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商务部分配。
[粮油市场报2014/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