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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8-15 浏览量:21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860.2-2018)(以下简称规范)已于6月30日颁布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保部令 第45号)中规定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实施时限为2018年,规范适用范围内各企业正在如火如荼的申办排污许可证,为了提高填报质量,加快申办速度,列出以下填报要点经验介绍,仅供参考。
一、生产能力填报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以商品计),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t(最终产品)/a,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如:年处理10万吨以下、总干物收率97%以下的湿法玉米淀粉生产线(《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版中列为淘汰类);淀粉糖酸法生产工艺[已列入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地方政府规定,如宁夏宁政发〔2012〕79号,2013年底全部淘汰1万吨以下马铃薯淀粉。
生产能力是排污许可量核算依据,是重点审核项之一。
实际产能与设计产能有变动的,《制浆造纸等14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保部环办环评[2018]6号)中,实际产能增加30%及以上属重大变动,需要变更环评,实际产能增加30%以下的(不含30%)不需要变更环评。排污许可量核算只能按环评产能,在不增加排污前提下,可以增加产量30%以下。由于《制浆造纸等14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未包括淀粉工业,淀粉工业实际产能变动从地方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规定。
二、生产设施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报表填报时不必填报所有生产设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生产设施填报:
1、填报规范中表1所列生产设施(且企业具有的设施)。规范中表1所列的生产设施基本都是产污治污和表征生产单元生产能力的设施。表1中的“生产设施”、“系统”、“装置”等统称设施,根据企业情况,逐台列出,一一填报,便于记录管理。设施参数及单位按规范填报,与规范中设施参数及单位不同的,换算后填报。一条生产线生产多品种产品的,共用生产设施只填报一次,并在其他信息中注明。
2、填报环评中的生产设施。环评中所列的生产设施一般都是环境影响评估的主要生产设施,填报后便于地方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审核。
填报的基本要求是:生产线全覆盖;按产污设施(污水、废气、固废)到治污设施到达标排放的过程进行填报。地方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如果对噪音有管理要求的,噪音产污生产设施也需要填报。
目前排污许可申请系统暂不能排序,也不支持数据导入,填报内容较多时不易查找,为了便于填报、查找及修改,建议填报前准备好如下三张表:
1、生产设施明细表。内容包括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设施编号、设施参数及单位、参数值、安装位置等;
2、排污口对应产污设施明细表。内容包括 排污口编号、排污口名称、对应设施名称、对应设施编号、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控制项目、污染治理设施编号、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设施工艺等;
3、有组织排气口统计表。内容包括排污口位置、废气产污环节、污染控制项目、治理技术、是否是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执行标准及排放浓度限值、排放速率、直径、高度、东经、北纬等。
三、大气污染排放信息填报
大气污染排放信息是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报表填报及审核的难点之一,所占分量也最大。由于淀粉工业2015年1月1日前建厂较多,也存在建厂时没有经过正规设计院设计,相当多的企业需要进行整改,才能符合规范要求。规范中表3列出了淀粉工业全部废气产污环节、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范中表3列出的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不一定是可行技术,规范中表8才是淀粉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治理的可行技术。
规范对淀粉工业有组织废气要求较高,来源于锅炉废气、净化废气、燃硫废气、浸泡废气、洗涤废气、粉碎废气、投料废气、反应废气、加药废气、干燥废气(各种干燥、各种风送)、冷却废气、筛分废气、废热利用废气(废热不利用为玉米淀粉干燥废气且废热不利用废气)等为有组织废气。企业根据现状情况,建议按以下步骤进行填报:
第一步:按规范中表3列出需要填报的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清单,排除企业没有的废气。其中有组织废气可参考下表选填。
规范表3中有组织废气选填参考
生产单元 | 废气产污环节 | 污染控制项目 | 选填项 | 例外情况说明 | |
淀粉生产 | 净化 | 净化废气 | 颗粒物 | 可选填 | 如玉米不筛选情况 |
浸泡 | 燃硫废气 | 二氧化硫 | 可选填 | 如使用液体二氧化硫辅料 | |
浸泡废气 | 二氧化硫 | 必填 |
| ||
破碎 | 破碎废气 | 二氧化硫 | 必填 |
| |
洗涤 | 洗涤废气 | 二氧化硫 | 必填 |
| |
粉碎 | 粉碎废气 | 颗粒物 | 可选填 | 如密闭粉碎或与负压风送一体 | |
干燥 | 玉米淀粉干燥废气且废热不利用 | 颗粒物、二氧化硫 | 可选填 | 与废热利用废气,必选其一 | |
其他淀粉干燥废气 | 颗粒物 | 必填 | 所有风送、气流干燥等 | ||
筛分 | 筛分废气 | 颗粒物 | 可选填 | 如密闭筛分不排气或不筛分 | |
淀粉糖生产 | 投料 | 投料废气 | 颗粒物 | 可选填 | 如以淀粉乳为原料 |
干燥 | 干燥废气 | 颗粒物 | 必填 |
| |
冷却废气 | 颗粒物 | 可选填 | 如不用冷却装置 | ||
变性淀粉生产 | 预处理 | 加药废气 | 氯化氢、非甲烷总烃、颗粒物 | 必填 | 根据产品工艺情况确定 |
干燥废气 | 颗粒物 | 必填 | |||
反应 | 反应废气 | 氯化氢、非甲烷总烃、颗粒物 | 必填 | ||
干燥 | 干燥废气 | 颗粒物 | 必填 | ||
筛分 | 筛分废气 | 颗粒物 | 可选填 | 如密闭筛分不排气或不筛分 | |
淀粉制品生产 | 干燥 | 干燥废气 | 颗粒物 | 可填 | 如不用干燥机(如晾晒)及不用风送系统 |
公用单元 | (锅炉)燃烧废气 | 颗粒物 | 可选填 | 如无锅炉外购蒸汽情况 | |
二氧化硫 | |||||
氮氧化物 | |||||
汞及其化合物 | |||||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 |||||
废热利用废气 | 二氧化硫 | 可选填 | 与废热不利用,必选其一 |
第二步:有组织废气填报:
1、规范中有组织废气在环评中按有组织废气体现且采用规范表8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在“排污单位登记信息-排污节点及污染治理设施”(以下简称申请表4)中按有组织填报,是否为可行技术选“是”;
2、规范中有组织废气在环评中按有组织废气体现但没采用规范表8废气治理可行技术(比如终端处理设施为旋风除尘器),在申请表4中按有组织填报,是否为可行技术选“否”,是否需要在其它信息中注明“待改”,从当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规定;
3、规范中有组织废气在环评中按无组织废气或未体现,无论现状是有组织还是无组织,在申请表4中按无组织填报,在其它信息中注明“待改”,在改正规定中承诺改正措施及时限,改正完成后变更排污许可证;
4、如果规范中为无组织废气,环评中为有组织废气,如采用规范表8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在申请表4按有组织废气填报;如没采用规范表8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在申请表4按有组织废气填报,在其它信息中注明“待改”,在改正规定中承诺改正措施及时限。规范中无组织废气而按有组织废气填报,从严执行,审核是可以通过的。
第2、3种情况,按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行业类别:三十四、环境治理专业),需要变更环评,环评类别为报告表,变更报批备案后,再按规范表8废气治理可行技术进行整改。
以上有组织废气填报应遵从当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步:无组织废气填报。规范中为无组织废气,环评中为无组织废气或没体现,按无组织废气填报,在申请表4中不用填报,在“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无组织排放信息” (以下简称申请表9)中填报。注意,上述第2、3中的无组织废气也会自动带入申请表9中,以后变更申请为有组织时会自动删除。
注意事项:
1、申请表4中填报无组织废气,不需填报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放口信息,更不能再填是可行技术,否则前后矛盾。
2、有组织排气筒高度、排放速率等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并按《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进行整治。如果排放的污染物相同,可以就近合并。如浸泡废气、破碎废气、洗涤废气等污染控制项目都是二氧化硫,可以就近合并排放,并在其他信息中注明。
3、废气产污环节与污染控制项目必须按规范中表3对应,不容填错。如结晶糖、葡萄糖酸钠分离机废气,如在申请表4中填“分离废气”,污染控制项目填“颗粒物”,那就错了,因规范中“分离废气”对应的污染控制项目是“二氧化硫”,审核时会判错误,可以改填为“干燥废气”,对应污染控制项目填“颗粒物”。
4、在填报申请表4时最好逐条添加,慎用“带入新增生产设施”,否则会把“主要产品及产能补充”(申请表2-1)生产设施全部带入,造成大量不需要信息,删除比较费时。
5、规范中燃烧废气有组织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2018)中规定:单台出力10吨/小时(7兆瓦)以下且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以下锅炉排污单位的所有有组织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应按锅炉规范执行或从当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规定。
四、固体废物填报
规范中6.4第1条“生产车间产生的玉米皮渣、薯皮、薯渣、滤泥、淀粉渣、糖化废渣、落地粉、母液等应尽可能进行综合利用。”需要填报单位对号进行排查,排除不产生的或不外排的(生产线内已利用),在工艺流程图中标明,产生的尽可能进行综合利用,不进行利用仍是固体废物。一般来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产品、列入农业部单一饲料产品目录(如喷浆玉米皮、淀粉渣、糖渣等)、有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需要备案及公示)的可以排除固体废物。也可以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 进行鉴别固体废物或是副产品。是否属危险废物的可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7)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鉴别。
淀粉工业可能产生的固废汇总表
生产单元 | 生产单元 | 生产设施 | 固废名称 | 固废分类 | 备注 |
淀粉生产 | 玉米净化 | 玉米筛选 | 玉米杂 | 一般固废 | 可部分利用 |
玉米除铁 | 铁类杂质 | 一般固废 | |||
浸泡除石 | 上料除石 | 砂石杂质 | 一般固废 | ||
放料除石 | 一般固废 | ||||
砂石捕集器 | 一般固废 | ||||
玉米浸泡 | 玉米浆蒸发 | 玉米浆 | 一般固废 | 可用于生产喷浆玉米皮 | |
纤维洗涤 | 纤维筛分 | 玉米皮渣、薯皮、薯渣 | 一般固废 | 综合利用 | |
分离前除砂 | 除砂器 | 细砂杂质 | 一般固废 | ||
过滤器 | 旋转过滤器 | 颗粒杂质 | 一般固废 | 可综合利用 | |
淀粉糖 | 净化 | 除渣 | 糖渣 | 一般固废 | 可综合利用 |
脱色 | 废活性炭 | 一般固废 | |||
离子交换 | 废树脂 | 危废 | |||
分离(结晶糖) | 分离 | 母液 | 一般固废 | 综合利用 | |
葡萄糖酸盐 | 净化 | 除渣 | 废渣 | 一般固废 | |
脱色 | 废活性炭 | 一般固废 | |||
分离 | 分离 | 母液 | 一般固废 | 综合利用 | |
公用工程 | 保温材料 | 废石棉 | 废石棉 | 危废 | |
污水处理 | 污泥脱水 | 污泥 | 一般固废 | ||
锅炉 | 燃料燃烧 | 煤渣、炉灰 | 一般固废 | ||
仓储 | 破包、洒落 | 落地粉 | 一般固废 | 可综合利用 | |
厂内化验室 | 化验室 | 废弃物 | 危废 | 含液体、半液体 | |
注:根据工艺不同,固废产生也有所不同。如综合利用的在备注中填一下具体如何利用的信息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属危险废物。 |
五、水污染物排放信息填报
1、水污染物控制指标确定:排污许可申请表默认水污染物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还应分别加上总磷及总氮控制指标。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GB 25461中的其他相关排放因子,且地方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明确要求对此类因子控制排放量的,应纳入这些因子控制指标。如重点管理的淀粉企业位于总氮控制区,不属于总磷控制区,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总磷超标,总磷应纳入控制指标,这样该重点管理淀粉企业水污染物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并申请年许可排放量。
2、年许可排放量计算
年许可排放量计算有两种计算方法(方法一和方法二),填报单位都要计算,结果取严。排放量计算除方法一和方法二两种方法外,要将其与总量控制指标以及环评批复值(2015年1月1日后通过环评的单位)比较取严,才能确定许可排放量。申请年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如计算方法、公式、参数选取依据以及计算结果的描述等内容要填报或以附件上传。
方法一是基于淀粉(乳)进行计算,以淀粉(乳)设计产能(商品计)作为产量。淀粉(乳)再加工与否,都不得重复计算。
方法二是基于终产品进行计算,以各种终产品(不计副产品、不计中间体)设计产能(商品计)作为产量。以商品出售的淀粉(乳)计算产量,进一步加工的淀粉(乳)不计算产量。
2.1、计算方法一(规范计算公式1),产品产能即设计淀粉(乳)产量。基准排水量根据原料按《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选取。如以玉米为原料,基准排水量为3m3,GB 25461定义的排水量为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按《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执行,有更严地方标准的从地方标准。
2.2、计算方法二(规范计算公式2)产品产能(商品计)按设计产品产量。P值按规范中表4(淀粉工业排污单位生产单位产品的水污染物排放量限值),生产类型选择不得分开计算,P值是固定不变的,不以地方排放标准而改变。
六、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可下载模板进行编写,主要内容为有组织废气自行监测内容表、废水自行监测内容表及无组织自行监测内容表,编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监测内容:废气、废水及无组织监测项目如排水流量、排气的烟气参数(有组织排放时)或气象参数(无组织排放时),与申请表中的每一排放口、无组织监测点一一对应,不能遗漏;
2、监测项目:逐一填报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频次、执行排放标准、标准限值、监测方法、分析仪器等信息。其中监测频次严格按规范要求执行,监测频次可以严于规范,废水要求在线检测的必须在线检测,不得更改;执行排放标准,填报完整的标准名称及标准号;标准限值,严格按标准执行,低于标准也不允许。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标准值有变化的,或标准中规定按不同月份执行不同排放标准值的,同时要填写现行值和变化值,并在备注中注明时段节点;监测方法:采用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填报完整的监测方法名称及标准号;
分析仪器:填报监测方法中的主要仪器。
3、监测点位示意图: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比例,厂区较大的可以分多张图,标明工厂方位,四邻,标明办公区域、主要生产车间(场所)及主要设备的位置,标明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位置,标明污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及其监测点位的编号及其名称。
七、执行标准及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执行标准及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是排污许可申请表的核心内容,不容出错,一旦出错审核不会通过,需要特别谨慎填报。如果把握不准,一定要咨询当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建议找到标准文件,仔细研读,切不可想当然。
在填写执行标准时,一定要是现行有效版本,有修改单的要注明修改单及文号。如山东省邹平县淀粉企业执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2006),及修改单(鲁质监标发〔2016〕46号)和修改单(鲁质监标发[2011]35号)。执行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60mg/L、氨氮10mg/L、总氮30mg/L(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 mg/L),每一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在标准及修改单中查有依据。
执行标准及排放浓度限值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有变化或排放浓度限值按不同月份执行的要注明,涉及许可排放量的要分段计算。如《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现为第三时段,一般控制区颗粒物排放限值为30mg/m3, 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时段,一般控制区颗粒物排放限值为20mg/m3, 2020年1月1日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在申请表应注明。再如《河南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777—2013)中氨氮排放标准,4月~10月期间氨氮排放限值与为1月~3月、11月~12月期间氨氮排放限值不同,在申请表应注明。
八、其他
1、非甲烷总烃,是变性淀粉生产过程中的监测项目,也是所有淀粉工业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无组织非甲烷总烃主要来源于干燥、风送、筛选、包装等环节。
2、地方环保部门依法增加的内容中的噪声排放信息,如地方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不要求,可以不填。
3、颗粒碳再生系统废气污染物控制项目为:颗粒物、二氧化硫、黑度,氮氧化物。颗粒物、二氧化硫、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排放标准,或从严执行地方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或从严执行地方大气综合污染物排放标准。
4、填报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时,如规范中“转运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为:“输运车辆采用覆盖防风抑尘网或洒水抑尘;加强输运设施密封;原料场出口配备车轮清洗(扫)装置;收集送除尘装置处理(喷淋系统、旋风除尘、袋式除尘、旋风除尘+袋式除尘等)”。填报无组织管控现状时没必要把所有控制要求都填上,按企业实际控制情况填报。如果都填报上实际核查时,未必能做到,带来麻烦。
5、锅炉及火电废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参照锅炉及火电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执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难免会出现错误,请及时反馈,以便我们及时改正。填报时请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860.2-2018)、《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的规定为准。
排污许可证填报网址:http://permit.mep.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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