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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11-22    浏览量:220

一、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介绍

主要职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审核、发布和公告等相关工作。

二、标准化工作委员会领导

主  任:李义

副主任:顾正彪 魏旭明

委  员:高世军 周庆锋 木泰华 王兆光 王新建 陈明育 张雷达 范春艳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范春艳

三、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推动淀粉工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满足行业需求,跟进我国标准化工作改革进程,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国家质检总局、国标委具体要求,为加强中国淀粉工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供行业自愿选用。

第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标准编制规则;

(三)优先支持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促进科技进步和满足科技服务领域的先进项目;

(四)鼓励采用转化国际标准;

(五)制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团体代号由中国淀粉工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SIACN大写字母构成(T /SIACN ×××---××××) 。

第五条  团体标准以中文编写并出版。

第六条  从事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 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并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七条  设立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委),管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标准委成员由各分会会长构成;标准委下设办公室,由协会办公室负责,标准委工作主要内容:

(一)团体标准立项审批;

(二)团体标准审核、发布和公告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标准委办公室负责团体标准业务受理、技术审查及日常工作。

第二章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九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按团体标准制定流程进行,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一节  立 项

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行业内企业或个人)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并附相应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标准委负责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通过论证后,由标准委办公室报标准委审议批准。批准后,由协会发文正式立项。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如项目补充论证未获通过,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二节   起  草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一经正式立项,需确定主要起草人员、起草单位,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检验验证等。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

第十五条  起草工作组完成团体标准草案后,应当向涉及本标准内容的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或者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包括团体标准草案及有关附件。

第十六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按无异议处理;对所有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理由;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天。

第十七条  起草工作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三节  审  查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的审查由办公室负责召集并组织进行,形式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团体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  审查前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办公室,并经确认后方可审查。

第二十条  会议审查表决时须填写“团体标准专家评审会意见”,必须有不少于出席评审会议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查,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二十二条  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15天,将函审通知和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团体标准专家评审会意见”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有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审查。

第二十四条 二年之内,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二十五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点,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审批和发布

第二十六条  标准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包括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会议纪要、团体标准送审稿结论等]的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审核合格的,报送标准委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通过审查批准的团体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协会发布公告。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办公室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三十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并形成复审结论。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对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二条  复审结果由协会发布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由中国淀粉工业协会发布,版权归其所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淀粉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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