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水稻加工和玉米深加工企业 竞购加工政策性粮食补贴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黑财经〔2015〕55号
有关市、县(市)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省农垦总局:
为支持我省水稻加工和玉米深加工企业加工生产,提高开工率,打造知名品牌,努力开拓市场,省政府2015年第四十四次专题会议决定,继续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加工能力在10万吨及以上的水稻加工和玉米深加工企业进行补贴。依据省政府第四十四次专题会议和《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继续实施玉米深加工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558号),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对《省财政厅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稻加工和玉米深加工企业竞购加工政策性粮食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经〔2015〕21号)有关环节予以补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竞购粮食补贴标准。对纳入补贴范围的水稻加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竞购加工销售政策性水稻每吨补贴标准由100元提高到200元;玉米深加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竞购加工销售政策性玉米每吨补贴标准由200元提高到400元。补贴范围、条件不变。
二、调整出库时限。对纳入补贴范围的玉米深加工企业须在10月末前竞买政策性玉米并出库。
三、增加自购粮食补贴。对纳入补贴范围的水稻加工和玉米深加工企业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自行收购,并于2015年9月30日前加工销售完毕的,水稻每吨给予50元、玉米每吨给予100元的补贴。
四、自购粮食补贴申请。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收购环节的凭证和账簿。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新粮收购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黑龙江省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付款凭证,收购环节的财务账、保管账、统计账等。
(三)加工环节凭证和账簿。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企业原粮期初库存、入库、领用和期末库存,煤、电和溶剂期初库存购买、使用和期末库存等相关账簿。
(四)销售环节凭证和账薄。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企业产成品期初库存、入库、销售和期末库存等相关账薄;主要产成品销售合同及销售增值税发票。
申报补贴时,竞购加工补贴和自购加工补贴申请报告可合并,但补贴申请报告必须分别体现自购玉米、水稻和竞购国家临储玉米、最低收购价水稻、省级储备玉米、省级储备水稻等不同类型粮食竞购(自购)、运抵、加工、销售数量;加工和销售环节凭证和账薄可合并;所有凭证和账簿均提供复印件,但企业必须保存好原始凭证,以备核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登记造表(自购加工比照竞购加工),装订成册,并在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并对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补贴资金审核、预拨和清算。为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省实行对企业竞购(自购)加工销售定期审核、预拨清算制度。分三次拨付补贴资金:
(一)2015年8月5日前,申报企业将申请报告及7月31日前在规定期限内竞购(自购)加工销售补贴相关材料,报县(市)财政局和粮食局;8月10日前,县(市)财政局和粮食局赴实地进行审核,并联合形成正式报告,报省粮食局;8月15日前,省粮食局汇总整理各地申报审核竞购(自购)加工销售情况后,向省财政厅申请预拨资金。8月末前,省财政厅按照省粮食局报告,预拨第一批补贴资金。
(二)2015年11月5日前,申报企业将申请报告及10月31日前在规定期限内竞购(自购)加工销售补贴相关材料,报县(市)财政局和粮食局;11月10日前,县(市)财政局和粮食局赴实地进行审核,并联合形成正式报告,报省粮食局;11月15日前,省粮食局汇总整理各地申报审核竞购(自购)加工销售情况后,向省财政厅申请预拨资金。11月末前,省财政厅按照省粮食局报告,预拨第二批补贴资金。
(三)2016年1月5日前,申报企业将申请报告及12月31日前在规定期限内竞购(自购)加工销售补贴相关材料,报县(市)财政局和粮食局;1月10日前,县(市)财政局和粮食局赴实地进行审核,联合形成正式报告,连同企业所有申报材料,报省粮食局。省将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的补贴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省财政厅将依据核查结果,拨付补贴清算资金,多退少补。
补贴资金实行农发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补贴资金通过农发行省及县(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办理拨付,各县(市)财政部门在补贴到账后,分解下拨至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存款账户。
六、融资政策。
(一)享受补贴政策的加工企业,在购买国家政策性粮食合同履约期间,可通过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仓单质押贷款。
(二)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平台,为纳入补贴范围的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提供担保贷款。
除本通知调整内容外,其他仍按照黑财经〔2015〕21号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201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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