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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司关于变性淀粉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4-09-25    浏览量:58

中国淀粉工业协会:
你单位《关于被列入食品添加剂的变性淀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淀协[2012]13号)收悉。经研究,回复意见如下:
一、根据《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 [2011] 64号)规定,《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在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制定或指定公布前,可以继续生产已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l4880)和卫生部公告的单一品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质监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上述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食品添加剂变性淀粉应按此规定执行。
二、《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64号)的第二条规定,仅适用于复配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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